会计学院学生党员志愿服务条例(试行)

发布者:赵菁发布时间:2017-10-11浏览次数:820


会计学院学生党员志愿服务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学习与日常生活中的先锋模范和骨干作用,保持学生党员的先进性,同时为了规范和促进党员志愿服务活动,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党员志愿者服务是指党员志愿者组织或者党员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院校党组织、党员及会院学校师生、学习生活和其他有利于学院或学校发展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党员志愿者包括会计学院全体学生党员,但不限发展对象、积极分子和有意愿向党组织靠拢的会计学院学生。

第二章:志愿服务与志愿者

第四条:学生党员志愿者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与特长,积极参与院校等志愿服务活动。

服务要求:党员志愿者每学年应提供不少于20小时的志愿服务。

第五条:志愿服务形式

(一)协助党支部工作

(二)整理档案,收集资料

(三)办公室值班

(四)支部通知的其他服务形式

(五)院校组织的志愿者活动,如:青协组织的义教义演,开学迎新志愿者,探访敬老院等。

(六)校外组织的志愿者活动,如:协助指挥交通等

(七)志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罗列的活动

第六条:党员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完整信息;

(二)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获得志愿服务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必要保障;

(三)拒绝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损害时,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党员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尊重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利,保守其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不向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三)树立党员志愿者良好形象,遵守法律法规

(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与批评

(五)其他法定义务

第三章:考评与激励

第八条:参与协助支部活动的志愿活动,由发起人登记参与者信息。参与院校组织或校外组织志愿活动,需出示志愿者服务证明,如素拓、照片、志愿证明表等,交于各部支委审核登记。

第九条:协助支部活动结束当天,发起人将登记表交于负责人汇总。各支部支委在每月30号前将本月的支部志愿服务情况表交于负责人进行汇总,并在下月5号前公示上月每个党员的志愿服务情况。

第十条:志愿服务时数作为每年评选优秀学生党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时数是否达标作为预备党员转正时参考依据,并将志愿时数达标情况表放入档案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起20171015日施行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共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委员会。





附件一:

会院党员志愿情况登记表

姓名

班级

政治面貌

活动项目

日期

时长

xx






xx







附件二:

党支部工作党员排班表

姓名

支部活动

日期

班级

政治面貌

备注

xx

整资料

Xxxx




xx

整理资料

Xxxx




xx

办公室值班

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