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广东财经大学粤港澳大湾区资本市场与审计治理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应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争取进入国内先进行列,成为名副其实的省级重点研究基地。
第三条 研究院科研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按照申请、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项等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申请
第四条 研究院科研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重大项目资助粤港澳大湾区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一般项目资助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理论支撑作用或实践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
第五条 申请研究院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研究院科研项目尚未结项的,不得申请新项目,但可以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研究院科研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不得以已获得立项的项目申请研究院科研项目。申请的项目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研究院根据发展规划,每年确定并公布拟资助的项目数量和建议选题。
第九条 研究院应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
项目资格审查和评审应当坚持回避制度。项目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项目的资格审查和评审。
第十条 研究院应将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在公示期内,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研究院提出书面意见。研究院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不予立项的决定持异议的,可以向研究院提出复审请求。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请求。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与结项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的研究期限为2-3年,一般项目的研究期限为1-2年。项目完成计划研究任务的,可以提前申请结项。因正当理由可以向研究院申请项目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研究院科研项目一般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的须经研究院审议同意。
第十四条 研究院科研项目产出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署名单位应为“广东财经大学粤港澳大湾区资本市场与审计治理研究院”,或标注得到研究院的经费资助。未按上述要求注明者,一律不予结项。
研究院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研究院和作者三方共同享有。
第十五条 研究院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阶段性研究成果情况等。中期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研究院对中期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结项鉴定。结项鉴定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撤项处理:
(一)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未按研究计划开展研究,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的;
(三)结项鉴定不合格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被撤销的项目,剩余经费不再拨付,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研究院科研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经费安排
第十八条 每项重大项目资助经费总额为8万元,每项一般项目资助经费总额为2万元。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当年提供资助经费总额的30%。中期检查合格的,中期检查当年提供资助经费总额的20%;中期检查不合格的,暂停提供资助经费,结项鉴定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补发此部分经费。结项鉴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结项当年提供资助经费总额的50%;结项鉴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不再提供剩余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财经大学粤港澳大湾区资本市场与审计治理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财经大学粤港澳大湾区资本市场与审计治理研究院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