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研究生校内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与导师管理办法

发布者:赵菁发布时间:2021-07-07浏览次数:327

会计学院研究生校内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与导师管理办法

20217月)

第一条  依据《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粤财大[2021]35号),结合会计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条件

(一)在岗期间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具备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二)讲授过与所申报学科相应的大学本科或研究生主干课程2门以上,能独立开设至少1门本学科研究生课程。

(三)学术业绩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近三年主持1项与本学科相关、有资助经费的市厅级以上在研科研项目(延期除外)或合同经费5万元以上横向项目。

2.近三年取得与所申请学科研究内容相关的业绩经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发表B类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C类期刊论文3篇;

2)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研究生教材1;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

4)获市厅级以上政府科研、教学奖励;

5)撰写的咨询报告获政府部门出具采纳证明或领导肯定性批示,省级以上1份或市厅级3份。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条件

(一)在岗期间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具备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二)讲授过与所申报专业学位点相应的大学本科或研究生主干课程2门以上,能独立开设至少1门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

(三)熟悉本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现状和发展趋势,与行业领域保持较密切的联系,了解本专业学位对应职业的特点和要求,拥有较丰富的科研经验。近三年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撰写的本专业学位案例入选全国案例库;

2.发表与本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B类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C类期刊论文2篇或D类期刊4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出版研究生教材1部,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

3.获市厅级以上政府科研、教学奖励;

4.撰写的咨询报告获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采纳证明或领导肯定性批示;

5.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硕士论文;

6.主持研究生教育校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延期除外);

7.作为参赛的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指导研究生在项目立项、学术竞赛、案例大赛、创业创新大赛等获得校级以上立项或奖励;

8.取得本专业学位相关领域专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本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部门工作经历或近三年在实践部门挂职3个月以上(本条款三年内有效)。

第四条  近三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其招生资格可免于审核:

1.所指导的硕士论文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或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获评优秀;

2.以我校为承担单位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获批立项国家社科基金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项;省部级重大项目一项。

3.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科研奖或者教学奖且排名前三;

4.A类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并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论文;

5.以第一作者署名撰写的咨询报告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采纳证明或领导肯定性批示两份以上;

6.以第一作者署名撰写的本专业学位案例获得全国案例库的优秀案例。

第五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增加导师招收指导研究生名额:

(一)所指导的硕士论文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或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获评优秀。

(二)所指导的研究生以独立、第一作者或与导师合作(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发表B类以上期刊论文。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参与撰写(排名前三)的案例获评全国优秀案例。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应届考取博士研究生。

(五)学院认定的其他可增加招生名额的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导师组对导师进行约谈,并减少当年招生名额:

(一)本年度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所有盲审专家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的情况或检测重复率超过50%的情况。

(二)未按规定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或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和导师组工作会议、导师培训和其它相关活动。

(三)其他需要约谈或减少招生指标的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招生1年:

(一)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评为“存在不合格意见的论文”。

(二)招生资格审查结果为暂停招生。

(三)存在其他暂不适宜招收研究生的情况。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岗期间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导师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或严重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

(二)本人或与指导的研究生联署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评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其他须取消导师资格的情况。

第九条“近三年”系指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当年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科研项目应以“广东财经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奖应排名前三,其它成果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署名完成,具体科研业绩的认定以科研处审核结果为准;涉及年龄、学历、职称的认定以人力资源处审核结果为准。本办法所称各类数据或标准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或本身。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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