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前言
以诚立身,以信作答。期末将至,伏案苦读的日夜即将迎来检验——教室里埋头钻研的身影、深夜图书馆不灭的灯光,见证着大家不懈的努力与坚持。考试并非投机取巧的博弈,而是学识与品德的双重考验,正如孔子所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在此呼吁各位同学严守考风考纪,恪守学术准则,摒弃侥幸心理,以真实成绩印证自身付出,凭实力从容应考。愿诚信的光芒照亮每一份答卷,让每一次落笔都无愧于心、无愧于行。

02考试违规违纪认定及处理
1 考试违纪行为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录入记载为“0”,并注明“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及其附近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 考试作弊行为认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录入记载为“0”,并注明“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考试开始后,课桌、座位上仍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资料;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五)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九)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 违纪作弊对应处分规定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简称课程,下同)的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违纪或作弊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平时考试(考查)作弊或帮助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该次考试(考查)以零分计;
(二)期中考试(考查)作弊或帮助作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次考试(考查)以零分计;
(三)期末考试、补考、缓考(考查)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
(四)期末考试、补考、缓考(考查)作弊或帮助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具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考试第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偷窃试卷或通过其他方式偷窃试题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纪、作弊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03结语
考试不仅是学识的检验,更是个人品格的淬炼。分数固然重要,但诚信弥足珍贵。摒弃侥幸心态,带着平日积攒的学识从容赴考。坚守诚信本心,恪守考场准则,用坦荡的态度书写答卷,不负朝夕耕耘的汗水。祝愿同学们从容落笔,发挥稳定,为本学期的不懈奋斗画上圆满句号。

请同学们认真全面学习以下文件:
初审/孙燕媚
复审/刘春寒
终审/吴玉强

